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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转发四部门意见推动文化文物单位开发文创产品 | 附通知全文

发布时间:2016-05-17 16:22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文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推动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作出部署。

  《意见》指出,深入发掘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中华文明,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在履行好公益服务职能、保护好国家文物、做强主业的前提下,调动文化文物单位积极性,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充分运用创意和科技手段,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不断升级和个性化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

  《意见》提出,要充分调动文化文物单位积极性,发挥各类市场主体作用,加强文化资源梳理与共享,提升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水平,完善文化创意产品营销体系,加强文化创意品牌建设和保护,促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跨界融合。 强调加强文化资源开放和共享,鼓励文化文物单位与社会力量深度合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创意产品研发、生产和经营。

  《意见》指出,要 推动体制机制创新,落实完善支持政策,选择部分单位开展试点,在开发模式、收入分配和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 。明确鼓励具备条件的文化文物单位采取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明确文化文物事业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公益文化服务、藏品征集、继续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绩效奖励等。大力培养创意研发、营销推广等人才,畅通国有和民营、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人才流动渠道。进一步完善资金投入方式,加大 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对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的支持力度 。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在国家级、部分省级和副省级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开展试点,可在开办经营性企业、 将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与开发业绩挂钩等方面进行试验和探索 。

  《意见》强调,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对 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注意加强规范引导,防止一哄而上、盲目发展。强化开发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和资产管理,防止破坏文物,杜绝文物和其他国有资产流失。

  文件原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1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文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5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文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文物局

  为深入发掘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承中华文明,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升国家软实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有关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文化文物单位主要包括各级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及其他文博单位等掌握各种形式文化资源的单位。文化文物单位馆藏的各类文化资源,是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文明发展进程中创造的博大精深灿烂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依托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开发各类文化创意产品,是推动中华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使中国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的重要途径,是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渠道,是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满足多样化消费需求的重要手段,是增强文化文物单位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丰富服务内容的必然要求,对推动优秀传统文化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推陈出新、以文化人,具有重要意义。

  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要在履行好公益服务职能、确保文化资源保护传承的前提下,调动文化文物单位积极性,加强文化资源系统梳理和合理开发利用;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促进优秀文化资源实现传承、传播和共享;要充分运用创意和科技手段,注意与产业发展相结合,推动文化资源与现代生产生活相融合,既传播文化,又发展产业、增加效益,实现文化价值和实用价值的有机统一。力争到2020年,逐步形成形式多样、特色鲜明、富有创意、竞争力强的文化创意产品体系,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不断升级和个性化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二、主要任务

  (一)充分调动文化文物单位积极性。具备条件的文化文物单位应结合自身情况,依托馆藏资源、形象品牌、陈列展览、主题活动和人才队伍等要素,积极稳妥推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促进优秀文化资源的传承传播与合理利用。鼓励文化文物单位与社会力量深度合作,建立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合作机制,拓宽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投资、设计制作和营销渠道,加强文化资源开放,促进资源、创意、市场共享。

  (二)发挥各类市场主体作用。鼓励众创、众包、众扶、众筹,以创新创意为动力,以文化创意设计企业为主体,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打造文化创意品牌,为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研发、生产、经营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鼓励企业通过限量复制、加盟制造、委托代理等形式参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努力形成多渠道投入机制。

  (三)加强文化资源梳理与共享。推进文化文物单位各类文化资源的系统梳理、分类整理和数字化进程,明确可供开发资源。用好用活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和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鼓励依托高新技术创新文化资源展示方式,提升体验性和互动性。支持数字文化、文化信息资源库建设,用好各类已有文化资源共建共享平台,面向社会提供知识产权许可服务,促进文化资源社会共享和深度发掘利用。

  (四)提升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水平。深入挖掘文化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广泛应用多种载体和表现形式,开发艺术性和实用性有机统一、适应现代生活需求的文化创意产品,满足多样化消费需求。结合构建中小学生利用博物馆学习的长效机制,开发符合青少年群体特点和教育需求的文化创意产品。鼓励开发兼具文化内涵、科技含量、实用价值的数字创意产品。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设计机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等开展合作,提升文化创意产品设计开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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